本報訊(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牧麗)為參與固體廢物處理項目招標活動,薛某偽造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報告審批意見,自己投標未成后,又借給他人使用。日前,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薛某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為參與安徽某機械公司固體廢物處理項目的招標活動,借用南陵縣某水泥制品公司的營業執照和該公司取得的環保部門作出的關于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因上述材料不符合招標規定,薛某便在一打印店模仿環評批復文件的格式、內容、文號,偽造了一份南陵縣環境保護局的公文《關于鑄造廢砂、爐渣資源循環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意見的函》,并使用所偽造公文的復印件參與投標。薛某最終未中標。2021年下半年,薛某又將其偽造的公文借給丁某使用,丁某使用該材料與安徽某鑄造公司簽訂處理固體廢物的合同,并在一處固廢加工點對拉回的爐渣、廢砂進行處理。2023年10月11日,環保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該固廢加工點未采取防范措施,擅自堆放,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遺撒,對周邊生態環境產生影響,便將該線索移交至南陵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25年1月,南陵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薛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薛某偽造一份國家機關公文,并二次使用,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鑒于薛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編:溫璐、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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