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妻子性格不合,男子堅決要離婚,并甘愿“凈身出戶”。
在與妻子簽署了房產歸女方的離婚協議并領取了離婚證后,男子又返回了。他以協議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鳩江區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了該男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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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5 12:00 上傳
據鳩江區法院法官閆尚昆介紹,2016年1月,袁剛在一次朋友酒會上認識了湯鳳,兩人相見恨晚,僅過兩個月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并在城區購置了一套三居室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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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5 12:03 上傳
豈料好景不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導致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多次發生吵打。性格內向的袁剛漸漸無法容忍過于強勢的湯鳳,便向湯鳳提出了離婚。湯鳳一開始并不同意,急于離婚的袁剛表示愿意“凈身出戶”。
湯鳳見袁剛情誼已斷,無奈之下只好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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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5 16:54 上傳
而離婚后不久,袁剛便以簽訂離婚協議時考慮不周,凈身出戶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房產。
鳩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袁剛與湯鳳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雙方自愿協商將房產歸湯鳳所有,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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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5 12:03 上傳
房產分割與協議解除婚姻關系是一個整體性問題,在雙方離婚已經成事實的情況下,袁剛對房產分割問題反悔,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袁剛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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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5 12:05 上傳
對本案判決,法官解釋說,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財產分割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債務清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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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5 12:04 上傳
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分割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在雙方當事人已經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反悔請求撤銷協議條款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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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5 12:07 上傳
注:圖片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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