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個前提:結婚時裸婚,租的房子過日子,孩子三個月大的時候開了個水果店,孩子爺爺過來幫忙看店,我負責看孩子,做飯,進貨。孩子斷奶的時候奶奶來帶孩子,我上班+進貨(孩子爸當時是單位的一個小小小帶班,理解他工作壓力大,基本不去進貨)。
水果生意,講究的是新鮮,平時三天一次,夏天是天天一次,凌晨五點開電動三輪車到批發市場,孩子爺爺去選貨,我負責看車看貨。七點到店里,我再去上班。日子就這樣苦哈哈的過,孩子6歲,孩子外公癌癥住院,我拿了家里一萬元付的住院費,前夫沒去醫院看過一次,開始冷戰。
孩子7歲的時候買了房子,房產證前夫一手辦的,寫的是他一個人的名字,我書念的少,對這個沒概念。孩子9歲,離婚,孩子跟他,給了我2萬賠償,自愿不要我付孩子的扶養費。孩子初二,有點叛逆,嫌他管的嚴,就送到我身邊,學費他付,補課生活費一概不管。
孩子大一的時候去要學費,又要求她回他家里,(他又買了個大三房,結了婚,生了孩子),孩子回去了,夏天和爺爺奶奶住有空調,平時住儲藏室,其中一個大房間空著放東西。大二上半學期回家過年,孩子不想繼續住她爸那里,回去和他說要跟著媽媽過了,他同意了。
然后從下半學期開始停生活費。現在孩子大三要開學,去問他要學費,他拒絕,說:我不是你的債主,你會自己選擇了,你大了,你勤工儉學去吧!”………整個事情就是這樣,法律是說上了大學可以不負擔了,他也又有了第二個孩子,剛好丫頭說要跟著我了,他正中下懷。我還有什么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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